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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6号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随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文宝、李大川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卫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公卫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101日起开始实施

以考核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财政对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新华社北京9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会议指出,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1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10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1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明确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一是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二是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四是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会议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要“升级”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要“升级”

  健康报讯  (记者张灿灿)92日,卫生部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召开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经验交流现场会。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在会上提出,公立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升级医疗服务系统,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会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陈仲强介绍了该院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切入点,提升医院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经验。

  据悉,平均住院日是医院最重要的效率指标。欧美发达国家的平均住院日为4天~6天。据统计,2006年北京市三级综合医院的平均住院日为15.2天。如何挖掘潜力,突破平均住院日的瓶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成为医疗管理领域的热点话题。

  2000年,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平均住院日是15.31天。该院采取鼓励应用新技术、优化医疗流程、重点建设平台科室等方式,促使平均住院日持续下降。患者预约检查、等待检查结果时间由原来的1周~2周缩短至1天,科际会诊时间由原来的2天~3天缩短至24小时,手术室全天候开放。2006年该院平均住院日降至10.43天,2008年降至8.78天,今年上半年又降至8.24天,在国内已经处于领跑位置。

  刘谦要求公立医院学习借鉴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做法,对原有工作进行流程重组,合理有效缩短平均住院日。他强调,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应主要承担疑难病症诊治、医学科研和教学等功能,不宜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特需医疗领域过度扩张。要努力推进医院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等,也就各自管理经验在会上作了书面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