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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人生马先生今年已经六十岁出头了,回忆六十余年来的人生旅程,可用“痛苦”二字描述。马先生是其母改嫁后与第二任丈夫所生,中国当时的封建世俗观念,使得他自下生起就低人一等、被人指戳,这些遭遇在他从记事开始就有了印象,也因此在他的内心深处集聚了自强不息、出人头地的力量。马先生青年时代当了兵,在部队里表现优异,受到多次嘉奖。有一年,一位战友的妻子因病需要紧急输血,马先生一马当先,毫不犹豫的献了血,战友感激不尽,千恩万谢,又是给钱又是给物的,马先生一一拒绝了,并推心置腹地跟战友说:“你是我的战友,我献点血有什么?!你就别过意不去了。”战友看着这样好的青年,心里非常喜欢,于是决定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马先生。马先生也欣然同意了。然而,就在约摸着筹备婚事的时候,战友的女儿因马先生的身世,要退婚。当时,马先生非常大度,认为结婚是两厢自愿的,退婚就退了吧。他的战友为此很是过意不去,马先生还安慰他的战友不要生气。但事过不久,女方又同意婚事,要求结婚。这使得马先生积蓄的愤满涌上心头,自幼深受屈辱,找了个女朋友也因为此事而退婚,现在又要说结婚,感到自己人格尊严受到莫大凌辱。于是,马先生强压心中怒火,坚决回绝了这门亲事。 很快马先生结束了军旅生涯,回到了家乡,后又几经周折参加了工作。但,就在工作两年后出现了发作性“精神异常”,多在夜间睡眠中发生,表现为突然醒来,捶打床面、嚎叫、谩骂、扯衣拽被等,持时约一两分钟、三五分钟不等,继后再次入睡。有时偶发,有时晚间发作两三次,发作后对发作时的情景记忆模糊或不能回忆。白天偶有发作。白天发作时发作的故事情节多半是当时情景的延续,但情节、角色已经发生变化,如到超市卖水果回家后,突然拿出一个水果,喃喃地说:“你看看我买的水果很好,你尝尝,你尝尝。”等如此啰啰一会。再比如,明明自己在穿袜子,却让他的太太给他找袜子穿,两人还就此理论半天。近一两年来,发作次数较为频繁,特别是今年以来更加频繁,便来就诊。就诊时,思路清晰,谈吐自然,便有了第一段的叙述。马先生说:“自己的人生阅历,回想起来,很窝火,很烦闷。” 严重院内感染事故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死亡事件系严重院内感染事故 新华网西安9月27日电(记者杨一苗)记者从27日下午召开的陕西省卫生系统医疗安全电视电话会上了解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近期发生的8名新生儿患者连续死亡事件系严重院内感染事故。 今年8月28日至9月16日,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科共收治新生儿患者94名,9月5日至15日,先后有8名新生儿患者连续死亡。9月23日,卫生部和陕西省卫生厅在得知此事后立即成立联合专家组开展死亡原因调查。经调查,联合专家组一致认为,8名早产新生儿死亡系院内感染所致,这是一起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 陕西省卫生厅在通报中说,导致这起严重院内感染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西安交大一附院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重视不够,内部管理松懈,诊疗规范、感染控制等工作制度执行不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反应迟缓。事故发生后,也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迟报、瞒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陕西省卫生厅决定,对西安交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 陕西省卫生厅厅长刘少明说,这起新生儿死亡事件是近年来陕西省卫生系统发生的一起性质极其严重的医疗安全事故,陕西医疗卫生系统将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转自新华网/新华社会2008.9.27 编者按:这一起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讨论异常热烈的今天发生的严重院内感染事故,再一次为当今很注重经济效益、很轻视医疗质量的医疗机构敲响警钟,震耳欲聋。医疗机构不得不注重经济效益,但也不得不注重医疗质量。但现状是,往往因考虑经济效益而损害医疗质量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医院院长对财权人权紧抓不放而对质量管理却置若罔闻、对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质量投资非常漠视、低素质医护人员充斥医护岗位、护士严重缺编、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缺编或管理手段落后等等。这次严重事故再次剧烈拍打着我们,让我们再清醒一点,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到底要改到哪里去?! 健康报2009.3.25讯 (记者孙 梦)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5名新生儿死亡事件发生后,卫生部立即派出专家组抵达天津市进行调查,根据卫生部和天津市专家组调查及北京市儿童医院对患儿血培养结果显示,该严重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原因系新生儿室管理混乱并存在重大医疗缺陷。 卫生部关于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卫医政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3月,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发生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 6例重症感染患儿中有5例患儿死亡。该事件后果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2009年3月18日、19日,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有6例重症患儿转到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其中,3例患儿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血培养结果均为阴沟肠杆菌阳性。因怀疑为医院感染所致,北京市儿童医院、北京市卫生局迅速反应,及时上报我部。接到报告后,我部立即成立卫生部专家组,与天津市卫生局组派的调查组于当日抵达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确定该事件是由于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室管理混乱并存在严重医疗缺陷造成的一起严重的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调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漠视工作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蓟县卫生局对我部关于加强医院管理及医疗安全的工作要求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特别是在我部通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科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开展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并再三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安全工作的形势下,对所辖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蓟县妇幼保健院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监管不到位。 二是责任意识淡化,管理工作松懈。蓟县妇幼保健院不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未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严重医院感染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没有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负责人医疗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懈,该院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临床诊疗、安全用药及医院感染防控等制度执行不力,存在医疗安全隐患。该院新生儿科的部分病室收治儿童和成人脑瘫康复患者,部分病室空床租给家属留宿,患儿家属自由出入病区,人员混杂。 三是建筑布局不合理,基本条件不完善。该院新生儿科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不符合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要求,基本设备、设施配备不全,医务人员数量不足,不能保证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新生儿科未设新生儿专用的洗澡和配奶区域,不能满足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 四是忽视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缺乏医院感染事件报告意识。该院未按照我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仅有1名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兼职负责医院感染工作,不能有效监督、检查和指导新生儿科、手术室、供应室、产科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医院感染防控工作。新生儿科在短时间内连续出现多起新生儿感染病例的聚集性发生,相关医务人员反应迟钝,缺乏报告意识,没有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五是消毒及诊疗措施不当,存在严重医疗缺陷。对该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暖箱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暖箱污染严重,清洁消毒不彻底。新生儿吸氧所用湿化瓶不更换。对收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患儿在入院诊断、抗菌药物使用、给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当,存在严重医疗缺陷。 事件发生后,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天津市卫生局积极救治患儿,指导蓟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彻底整改,并开展全市医疗机构的全面检查。蓟县县委、县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蓟县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撤销蓟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支部书记和副院长职务;免去医务科主任、新生儿科主任、新生儿科护士长的职务。天津市卫生局已将该事件通报全市。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大医疗安全管理力度 蓟县妇幼保健院发生的严重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反映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医疗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特别是管理者及医务人员欠缺医疗安全意识,忽视工作要求,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执行不力,措施不实,在保障医疗安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为此,我部再次重申以下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执行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执行力,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落实我部有关医院管理和医疗安全的工作要求,减少医疗安全隐患,防范不良事件发生。 (二)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加强内涵建设。特别是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妇儿医院以及设有新生儿科及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医院要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感染事件及蓟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感染事件中汲取教训,加强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评估,梳理问题,排查隐患,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保证科室设置符合其功能和任务需要,确保医疗安全。 (三)强化院感防控意识,提高工作应对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完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报告和应对机制,强化人员医院感染防控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规范行政审批,加大管理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医疗安全的关键环节加大管理力度,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要建立医疗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医院感染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蓟县妇保院院感事件中的“人祸” □本报记者 孙 梦□ 来源: 健康报 我很幸福今天突然感到自己很幸福。这一幸福感的产生源于今天要参加一个学术会议,由此而联想到的是——为什么找我问诊的人特别多?是因为我水平高,扪心自问显然不是,是因为我有特权,虽然做医院的副院长,我不是实权派,更谈不上特权。那是为什么?我认为可能原因有二。一是我做门诊,科室并没有给我下达什么经济啊数量啊等指标;二是因为我不是实权派的副院长,那些药品商啊器械商啊等“商人”不会骚扰我。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在我给人们诊查时,心情特别轻松,完全根据我对就诊者病情的医学判断实施诊治操作,好像真有在做“医生”的感觉。 抑郁症心理治疗的五种方法心理治疗是抑郁症治疗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轻、中度患者、恶劣心境以及恢复期抑郁障碍病例,心理治疗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实施心理治疗的医生必须具有良好的人格、素养,丰富的临床经验、社会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关注人生,关注社会,了解患者的内心世界和现实需求。要让别人成为健康快乐的人,必须自己具有一个健康平稳的心态。心理治疗并不是单纯的一成不变的说教或聊天解闷。在具体实施心理治疗时,可采取以下五种方法及其综合应用。 1、细疏导摧宣泄。积“压”成疾是抑郁症的一个重要致病因素,抑郁症患者多数有一定的生活事件为诱因,如工作、学习、生活或人际关系严重受挫。患者在寻求心理治疗前的处境是无人理解,无处诉说,他们来到心理医生面前首要的需求是表达痛苦,吐露心声,但又顾虑重重。医生应该做的是除了为患者提供宽松、保密的环境外,重要的是平等、热情地接纳患者,给予患者一定指导、劝解,帮助解决现实的困难,同时应倾听他们的痛苦,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和安慰,树立战胜挫折的信心,明确生活的动机,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2、摘掉“有色眼镜”。从心理角度看,抑郁症的深层问题是患者的病理性认知模式,这种认知模式就象带着一副“有色眼镜”,它导致了患者的感知错误,促使其情感及行为异常,当然也影响神经、内分泌、免疫等系统的生理功能,形成恶性循环。改变这种认知模式是心理治疗的核心。这种病理性认知模式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负性思维和逻辑错误,如患者对自身、对以往经历以及对自己的前途总是负性评价,认为自己无能为力,过去一无是处,前途一片黑暗。在对具体的人际交往或学习工作及生活上,患者往往任意推断、过分概括、放大或缩小、选择性注意、二分法思维(非此即彼)、个人化(“拦错”于己)等。人们面对某一事件的看法或评价(即认知)是决定其情绪和行为的内在因素。认知疗法是通过医生帮助患者辨认这些负性思维和逻辑错误,让患者亲自用事实检查自己的认知假设,用改变行为来改变认知的方法,去掉患者的“有色眼镜”,引导患者走出“迷雾”,重建健康的认知结构,使患者能够客观地对待自己,看待世界,预测未来。 3、剖析思想根源。抑郁情感的产生往往是缺乏一种基本的安全感,把挫折转化为对自己的愤怒,因而颓丧、抑郁。通过和患者一起互动分析其潜意识的欲望、隐蔽的动机、尚未明了和解除的情结,让患者对自己心理动态与病情有所了解和领悟,洞察自己对困难的反应模式,促进人格成长。 4、积极愉悦自己。要引导患者将“顺其自然、为所当为”视为一种生活态度,积极面对困难和痛苦,自己按本身应有的“生的欲望”积极行动。行动是让患者去做自己感兴趣的、力所能及的、具有建设性的活动,通过积极的行动,去获取成功和喜悦,经反复实践,再行动——再成功——再喜悦,以这种良性循环替代失败与痛苦的恶性循环。 5、社会大力支持。社会支持是改进抑郁的重要措施。社会支持可缓冲心理压力,从而起到预防或减轻抑郁的作用。家人、朋友、同事的精神支持,经常与其谈心,密切朋友关系,特别是夫妻之间的关心、尊重,将有助于病情的康复。通过社会支持,可以改变患者不良认知和提高其适应能力,有助于改善人际关系。 小病引起大祸患陈先生今年七十有余,十天前吃蟹子引起腹泻,自服复方新诺明两片,第二天在左足踝、背部出现小红点三五个,第三天红点增大并起泡,第四天水泡明显,自己用针刺破,认为是“放毒”,接下来的几天里,原来的小红点联合成片,不断扩大如巴掌大,表面大泡,整个左足及小腿肿胀。先到某医院就诊,查血糖:空腹6.4mmol/L,餐后2小时14.6mmol/L,大夫告知:你的腿保住保不住很难说,赶紧住院治疗。因牵涉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即来我院就诊,住院治疗。既往明确有口服氟哌酸过敏史。 群众路线是执政的依据和本质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到谋划发展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发展中的问题听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发展措施向人民群众请教,落实发展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发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 为什么要执政,那就是执政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翻过来讲是人民的内心愿望让你执政,让你做人民的领导,领导人民走向国富民强,这是本质。 我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给人民政协组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任务和目标。人民政协组织也理应按照这一要求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过去所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在具体做法上要调整一下,不要把“围绕中心”变成“看党的一把手”脸色行事,要看人民群众的脸色行事,不要把“服务大局”变成报喜不报忧,对领导的决策思路一路喊“好”,要把那些所谓“调子”、“框子”啊撩一撩,抛一抛,要采民情、听民意、集民智,要识大情、定大计,要防错纠偏、找问题。 中国深处矛盾凸显期发展中的中国据老师们讲目前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窗口期,这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必须经历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多种矛盾集中凸显是其重要特征,它是发展中必须攻克的难关,否则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引发倒退。 目前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就是显现中的组成部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由此,一批领导干部应声倒下,这显示了党对这些问题的警觉和积极应对的决心。当前,中国共产党已开展了“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其动机和目的主要是如何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矛盾,提高执政能力,做到科学发展。 但愿我们党的领导干部能够头脑更清晰、思路更清晰、决策更准确,使中国在发展的道路上走的步态轻盈、稳健。 [引文,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这些事件再一次告诫我们,只有抓紧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党同志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我们党才能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立医院的两大顽症公立医院因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存在着两大难题,被视为顽症。 一是,“人治”理念使人们失去了正确的事业奋斗目标。医院多没有为人们设置透明的职业生涯设计,人们在非经济利益获取上,往往是院长一句话。 二是,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医院分配政策,使人们失去了正确的学术准则。凡事“钱”字当头,在医疗、护理等技术问题上学术服从于“钱术”的情况大有所在,有时甚至违背技术要求,直至道德和良心准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 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 行业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女性更年期的多疑心态一些妇女在年轻时的个性特点并非如此,但到了更年期却会逐渐出现。妇女的多疑心态严重地影响了人际关系。为此,这些妇女也很苦恼,周围的人也难以理解和接受。 多疑心态的表现多种多样,在不同文化层次和不同工作岗位上的人表现也不完全一样,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感知觉过敏 过分的敏感,把发生在周围的一些不愉快事件强行与自己联系,听了风就是雨。听说同龄妇女生癌死亡,马上会联想到自己可能也会有同样的下场;在家里,孩子放学后晚归,会联想起路上是否发生车祸;有女性往家里挂电话或爱人晚归,联想是否有第三者。 2、特别关注流言蜚语 在一些单位里,总有一些人喜欢传播小道消息,或是流言蜚语,某些更年期妇女就是这些传播的积极参与者和受害者。当流言蜚语被夸大,失实时,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对更年期妇女来说,又是一种恶性刺激。 3、行为动作关系 即对别人的某些行为和动作,作盲目联系。有时别的几个人在一起轻轻的议论某件事,正巧某位更年期妇女走过,他们停止了议论或突然发笑。尽管这些人议论这事与她毫无关系,这位妇女马上会敏感地把它联系为他们背后议论我。心中的不平衡马上膨胀,情绪立即会激昂起来。 4、盲目怀疑 尤其对一些涉及到其本身利益的事无端地盲目怀疑,如晋级、加薪、分房中的一些决策没有满足其本人的愿望时,她就会盲目怀疑,既可以怀疑领导班子,人事部门中有什么人在背后作怪,甚至板着手指将这些领导干部逐个“排队”也可能怀疑同一部门的人员,是否在背后打过小报告,“搅掉了我的好事”,一旦认定,愤恨之心就会急剧上升。 知识窗 随笔 博文荟萃
王尽美王尽美生于1898年,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山东党组织早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1919年参加五四爱国运动,被推举为山东学生联合会负责人之一。1920年3月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成立后,被发展为外埠会员。同年冬,与邓恩铭等人发起成立励新学会,出版《励新》半月刊。 1921年春,王尽美发起创建济南共产党早期组织。7月,赴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任中共山东区支部书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山东分部主任。1922年1月,参加在莫斯科召开的远东各国共产党和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7月,在上海出席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被留在中央负责领导工人运动。参与制订《劳动法大纲》,先后领导山海关、秦皇岛等地的罢工斗争,并为开滦五矿总同盟罢工指挥部的成员之一。1922年11月,在山海关领导建立党的组织。1923年2月,被反动当局逮捕,经工人营救获释。后重回山东,主持山东党的全面工作。1924年1月,参加在广州举行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1月,任中共山东地方执行委员会书记。1925年1月,出席中共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2月,抱病组织青岛国民会议促成会,参与领导胶济铁路工人大罢工。因长期积劳成疾,于1925年8月19日在青岛逝世,时年27岁。 来源于百度百科 邓恩铭1931年4月5日,在响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口号声和悲壮的国际歌声中,一位著名的共产党人在济南纬八路英勇就义。这位烈士便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邓恩铭。 邓恩铭(1901-1931),中共一大代表,山东中共党组织的创始人。男,1901年生,水族,原名邓恩明,字仲尧,化名黄伯云、丁友民、丁佑民、丁又铭、尧钦、建勋等,贵州荔波人。 他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幼年靠亲友资助求学。6岁上私塾,10岁进入到荔泉书院读书。1917年秋毕业后,到山东投奔过继给黄家当县官的二叔黄泽沛(曾在益都、淄川、沂水等地做官)。并由二叔资助于1918年进入济南山东省立第一中学读书。中学毕业后,他就坚定地当了一名职业革命家。 五四运动爆发后,在“五四”爱国运动的影响下,他积极参加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并在斗争中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他积极参加北京学生爱国运动,被选为学生自治会领导人兼出版部部长,主编校报,组织学生参加罢课运动。在共同的斗争中,他同省立第一师范学生王尽美结成了亲密战友。他与王尽美组织学生抵制日货,反对卖国条约,积极参加宣传、演讲、罢课、游行等活动,成为学生界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们联络进步青年学生,于1920年11月21日组织了进步团体“励新学会”。邓恩铭被选为学会领导成员之一。学会出版了以介绍新文化、新思想为宗旨的《励新》半月刊。他经常在《励新》半月刊上发表文章,介绍俄国十月革命,揭露社会黑暗,抨击旧礼教、旧教育等社会现状。1920年底,他同王尽美发起组织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经常在一起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和介绍苏维埃俄国的书刊。 1921年春,邓恩铭和王尽美等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的基础上发起建立了济南共产主义小组,创立了济南乃至山东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组织。邓恩铭和王尽美均担任小组的负责人。 1921年7月,邓恩铭与王尽美代表山东的济南共产主义小组,赴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与其他代表共同创建了中国共产党。1921年9月,又同王尽美等发起建立济南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会员发展到五六十人。在中共中央代表的帮助下,建立了中共中央直属的中共山东区支部,任支部委员。邓恩铭在山东区支部的领导下,积极从事党的组织、宣传工作和工运工作。 1922年1月,邓恩铭以中共代表的身份,赴莫斯科参加了共产国际召开的远东各国共产党和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受到列宁的亲切接见。1922年6月,他从苏联回到山东后,一方面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一方面仍然致力于党组织的发展和山东工人运动的发动。他的叔父发现他参加革命活动,既惊又怕,极力阻挠,要他安分守己,求取功名。他父母在家乡给他定了亲,来信催逼他回家结婚,想以此来拖住他。邓恩铭都拒绝了。他在给父母的信中说:“……儿主张既定,决不更改。”表达了他在革命道路上义无反顾的崇高精神。 中共“二大”以后,遵照党中央会议精神和党组织的决定,山东党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工人运动。邓恩铭在淄博煤矿区住了下来,亲自调查了解矿工的劳动生活状况,向工人介绍世界各国及中国各地工人运动形势,教育工人认识本阶级的力量,组织起来同资本家作斗争。在他的领导下,矿区工人很快组织起“矿区工会淄博部”,并建立了淄博矿区第一个党支部-洪山矿区党支部,使淄博矿区的工人运动蓬勃开展起来。 1922年底,邓恩铭赴青岛创建党组织。1923年1月,日本归还青岛后,邓恩铭又被派往青岛工作。他以东镇小学教员为公开职业,秘密进行宣传工作和组织发展工作。1923年底,建立了青岛第一个党支部,担任中共直属青岛支部书记。1924年春,中共青岛支部改为中共青岛市地方执行委员会,邓恩铭任书记。 1925年2月,组织领导青岛胶济铁路工人大罢工,成立了胶济铁路总工会。1925年4~5月,又组织领导了青岛纱厂工人大罢工,成为“五卅运动”的先导。他还参与领导了四方机厂的工人大罢工和青岛全市工人大罢工,组织成立青岛市各界联合会和市总工会。在斗争中,他充分发挥了组织和领导才能,使罢工取得了全面的胜利。1925年8月,他调到中共山东地区执行委员会任书记。1925年11月,山东地区委员会机关被敌人破坏,他被捕入狱,遭残酷折磨。后因患肺结核,经党组织多方营救,得以保外就医。1926年6月,他又再次秘密回到青岛,担任中共青岛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工作。 1927年4月,邓恩铭赴武汉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他到武汉向中央汇报工作,并到毛泽东举办的“农民运动讲习所”讲课,介绍山东工运、农运情况。1927年8月回山东后,任中共山东省执行委员会书记。 大革命失败后,邓恩铭辗转山东各地青岛和济南之间,领导党组织开展斗争。1929年1月19日,因叛徒告密,省委机关遭破坏,邓恩铭在济南第二次被捕。他在法庭上和监狱里同敌人作了英勇的斗争,并组织领导了两次越狱斗争,第一次是1929年4月19日晚上,只有杨一辰一人逃出;第二次是7月21日晚饭后,在地下党的接应下,6人冲出监狱,他却因受刑过重,体弱多病,行动困难,被敌捕回打入死牢。反动派对他恨之入骨,1931年4月5日,与刘谦初、吴丽实等22位共产党员一起被国民党山东当局枪杀于济南纬八路刑场。面对敌人酷刑,邓恩铭依旧大义凛然、坚贞不屈。 在狱中,邓恩铭同志写下《诀别》诗: 卅一年华转瞬间,壮志未酬奈何天。 不惜唯我身先死,后继频频慰九泉。 1961年8月21日,董必武同志在纪念王尽美同志的一首诗中赞到: 四十年前会上逢,南湖舟泛语从容。 济南名士知多少,君与恩铭不老松。 著有《灾民的我见》《济南女校概况》《青岛劳动概况》等。 为了纪念邓恩铭烈士,邓恩铭烈士的故居及母校——“荔泉书院”被省委、省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修建了邓恩铭故居陈列室,供广大游人敬仰、参观。 来源于百度百科 单身女人的结局我不知道应该不应该把这个病案写在博客上,但今天我还是鼓起勇气把它写出来,这有可能对一类人群乃至社会有所帮助和借鉴。 她已经40来岁了,年轻时由外地而来,开了一间发廊,至今单身。近年来,总有一些失意、彷徨的感觉,由此作为一个单身女人,孤独、无助感时时侵袭她的心头,有时心间会有一丝绝望扫过。半月前与一客户发生争执,而一蹶不振,不思饮食,夜间难寐,终日里心烦意乱。 初次见到她,第一印象是那副虽然经过精心描绘,但仍遮挡不住沧桑和憔悴的脸,令人生出深深的同情,从她的脸上根本找不到丝毫的幸福感。就诊初始,她似乎总是极力想微笑,我想她主要是出于礼貌才这样做的,可是后来,她几乎含着泪水诉说完她的病历。我把它翻译成医学语言记录在病历志上。当我完成了诊察工作,提起笔要处方时,立刻被难住了,有什么药能治疗她的“病情”呢? 酒仙的今天本周门诊,遇一61岁男性。此人自年青时即酗酒,每日1至2斤高度白酒,一日中、晚两次饮用,有时早间也喝,因家庭并不富裕,所以,饮酒时多没有丰盛的酒肴,多以一条咸菜条视为酒菜。四年前因双眼视力受损开始戒酒,并作眼科手术。约一年半之前,下棋不赢而呕气,与别人口诀,自此出现幻视、幻听,半年来因双目失明尤其显著,多以别人与之吵架,别人在扒他家的房子,揭了房顶,都露着天了等等。近日来出现行为幼稚,在地上乱爬,口中念念有词,如“扑蚂蚱”、“促蝴蝶”等等,故来就诊。行CT检查发现:脑室扩大,皮质萎缩,白质明显疏松,并有散在腔隙灶。 天赋·聪明·才能及其相互关系天赋·聪明·才能及其相互关系 王建生 天赋、聪明和才能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是人人都知道的问题,然而却不是每个人手真正理解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人们的成才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天赋、聪明、才能的含义和区别 天赋就是天资,是大脑先天所具有的资质,天赋是大脑的结构问题,天赋高就是在大脑结构上具有优势。这种优势,就是决定人的记忆力和思维力的大脑结构具有优势。天赋这种大脑结构上的优势可能转化为一定的才能。但是,功能上的优势能否转化为才能上的优势,还必须有后天的一系列条件。 天赋作为人的大脑生来就有的生理特征,往往是遗传的。然而,遗传问题是相当复杂的。父母的天赋高,并不等于子女的天赋就高。同样地,父母双方或单方的天赋低,也不等于子女的天赋就低。因此,我们每一个人,无需过分重视父母的天赋问题。更重要的是,谁的天赋高,谁的天赋低,除了极个别人之外,是无法判明的。 同时,还应当说明,除了极个别人之外,人的天赋并没有多大的差别。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对大脑的初步研究也支持这一认识。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占人类3%的最杰出的人士与同样比例(3%)的最潦倒的人士在潜能与天赋上并无显著差异,其别在于它有无成功的坚定信念及对成功潜能的正确开发。而且对自己的天赋和他人的天赋枉加评价,往往是不利的,常会产生盲目乐观和盲目悲观的心理和情绪。 天赋是大脑的结构,聪明是什么呢?聪明就是大脑的功能,不管是作为大脑结构的天赋,还是大脑功能的聪明,都是指两样东西,前者天赋是指大脑主管记忆的部分和主管思维的部分;后者(聪明)是指大脑的记忆功能和思维功能。 我们说一个人聪明,就是指这个人的大脑功能好:一是指记忆力好;二是指思维力高;三是指记忆力好和四维力高。对青年人来说,特别是对幼儿和儿童来说,聪明往往是指他们的记忆力好;而对中老年人老说,聪明往往是指他们的思维力高。岁数越小,记忆力在大脑功能(聪明)中的位置越重要;相反,岁数越大,思维在大脑功能(聪明)中的位置越重要。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不是记忆,二是思维:人能制造工具,能够使用工具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而其他任何高级动物都不能,这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任何创造性劳动中,思维、思维力的地位和重要性都远远高于记忆、记忆力。现在,有许多学校,许多学者、老师一再强调:要多读书,要快读书。这实际上主要是强调开发大脑的记忆力,这在根本方向上是错误的。 聪明是指大脑的功能,即记忆力强和思维力高。在这里,核心是思维力高。为此,注重培养和提高思维力,这应当是每一个要成为人才的人的主要目标。 才能是指一个人的认识和能力;认识包括两项,即知识和经验;能力也包括两项,即技能和智能。在经验、知识、技能和智能四项才能中,智能是核心,智能是创造性劳动的根本。智能就是智慧,就是思维能力,就是一个人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和用大脑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维力是指大脑功能,思维能力是指人的才能,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在这里,思维能力是指人的大脑功能(思维力)、思维方法和思维材料三者的统一。或者说,人的思维能力,就是在大脑功能思维力的运作下,运用一定的思维方法,对各种思维材料(知识和经验)进行思维加工的能力。这样,思维力和思维能力二者的区别就明白了。 二、天赋、聪明、才能的关系 天赋、聪明、才能三者的相互关系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大脑结构(天赋)、大脑功能(聪明)、才能。但是这个公式是不完整的,它仅仅是从一个侧面表达了这三者的关系。之所以说它不完整,是因为还有一个重大的因素,即后天条件,即学习、教育和环境。第二层含义是:才能、大脑功能(聪明)、大脑结构。事物的结构和功能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结构决定功能;另一方面,功能及作用又影响结构。人的大脑结构决定人的大脑功能,兔子的脑结构决定兔子的脑功能,在兔子的脑结构之下永远不可能有人的脑功能。这就是结构决定功能。但是,一个婴儿刚生下来,还不具有会记忆和会思维的大脑结构,当然也不具有会记忆和会思维的大脑功能。不管是婴儿的大脑结构,还是婴儿的大脑结构,都仅仅是一种人的大脑的潜在结构和潜在功能,都有待于后天开发,如果在一定的时间里,没有一定的后天条件去开发,那么,他的大脑就不算具有人脑的结构,也不再有人脑的功能。那种认为随着人的年龄的不断增长,婴儿的大脑就自然而然地具有正常人的大脑结构,也自然而然地具有正常人的大脑功能的观点是错误的。大量的“狼孩”事实说明了后天条件起决定性的作用。家长和教育者应该承认这个真理,不要看重天赋,而应当注重后天条件,即注重教育和培养,为孩子们创造必要的客观环境,加强教育,尤其是重视孩子婴幼儿和少年的培养和教育。 所以,人的大脑结构和大脑功能是必须后天开发的,后天开发就是教育和学习,就是实践和环境。但并不等于说,人的大脑功能(聪明)和才能使一回事儿。也就是说,并等于聪明了,就有了才能了。这是两回事儿,这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过程。比如说,一个5岁的孩子,已经有了很强的记忆力,也有很丰富的想象力(思维的一种),很聪明,但是,这不等于说他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更不等于说他有了多高的技能和智能。聪明,这仅仅是人的才能——知识、经验、技能和智能的基础。在这里,在大脑功能(聪明)的基础上要提高才能,仍然需要后天的条件,这个后天条件仍然是学习和教育,实践和环境。 而且,正是由于在后天的学习和教育、实践和环境之下,人的才能不断提高,而又反过来使人的大脑功能进一步提高,变得更聪明;同时,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在大脑功能不断增加和提高的过程中,又使大脑结构发生变化,使大脑更发达。所以,从任何一个人的才华状况根本无法判断这个人的天赋如何。 已经很清楚,天赋虽然是可以遗传的,但是它还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后天因素是不遗传的,但它却是决定性的因素。除了极个别人由于大脑有病之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和教育、实践和环境而成为优秀人才,甚至天才。 转抄自《联合日报》2008.9.1第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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